一审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是否构成法定解约事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又以该被查封财产设立抵押,并通过调解书确认他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该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诉讼确认抵押权一案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该债权人依据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享有排除他人在之后对查封标的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的权利,其由此与该查封标的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债权也属于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故该债权人有权针对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正常使用是否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原告宋某父所购买的位于某小区1号楼3单元102室还建房一套,系原告宋某父夫妻共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因原告之妻已去世,故该房的所有权转移为原告及原告之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搬出原告所有涉案房屋,但因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不能享有该房产所有权的相关证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父的诉讼请求。
共有财产被查封后的析产判决可否排除执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查封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获得的析产判决,能否排除执行?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实践中,存在买方以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
注意义务未尽到,买卖交易难促成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王某及房产中介公司在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日期前均已得知林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购房贷款。在该情况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某停止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约,其支付的定金应当予以返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已及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通过中介与王某沟通后期解约事宜,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亦对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约定非常明确,在此情况下,林某不支付首付款不属于违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居期间为对方子女购房出资款的司法判定首先,从购房目的及房屋登记情况看,案涉房屋由侯小某购买后归其所有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伍某对案涉房屋出资,应认定为对侯某享有债权,并非共同购买行为,该种债权不能转化为对案涉房屋享有财产份额的物权,故不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其次,伍某与侯某结婚时,侯小某已成年,故伍某与侯小某之间不存在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女关系。
毛坯房交房后开发商的修复及赔偿责任在现有房地产市场毛坯房设计及施工水平仍为粗放型的状态下,买受人收房后往往对屋内的布局、墙地面、基础设施有所不满,后期也需要耗费大量人财物及时间进行改造,维权过程中极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矛盾,由此也易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类纠纷。
购房首付款未进监管账户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刘某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属于商品房预售,故刘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要作为开发商的房产公司履行相应的手续,其中包括完成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虽然购房合同中未将合同不能备案登记约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但房产公司至今无法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刘某因此无法履行后续付款义务,直接导致案涉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刘某请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支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