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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 >> 一审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邻里纠纷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邻里纠纷,应该怎么办?——李某某、彭某某等与王某某排除妨碍案

【裁判要旨】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部分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其采光、通风、噪音为由拒绝的,法院不予支持。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反悔的,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认可其反悔行为。业主应为加装电梯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对可能存在的不便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阻碍电梯安装的应依法判决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基本案情】贵阳市云岩区某小区某单元经原被告在内的17户业主协商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并签署同意书及委托书,委托原告李某某、彭某某办理加装电梯的所有事务。该安装电梯工程已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备案获批准,同时也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报备。随后原告将电梯设计方案向该单元楼全体业主进行公示,所有业主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被告王某某以电梯安装影响其采光、通风为由阻拦安装。为最大限度减少对被告的影响,原告委托第三人对现有工程方案进行了变更并产生设计费,但被告再次阻扰电梯安装工程的推进。遂李某某、彭某某等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立即排除妨碍、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并赔偿变更设计损失费用。

【裁判结果】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单元增设电梯已依法征得相应比例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电梯加装属合法行为,同时为减少对该业主的影响,也进行了电梯安装方案更改,因此被告对原告加装电梯应予配合、不得阻挠。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一、王某某不予妨碍李某某、彭某某等在现有位置状况下电梯的正常安装和施工;二、李某某、彭某某等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不仅有利缓解老年人出行难问题,还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有力举措。本案积极保护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宣扬了和谐、友善、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打造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现代社区,构建和睦邻里关系。同时,该类纠纷涉及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易引起连锁反应,法官从情理出发,讲清法律规定和后果,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成功,也为司法服务“一圈两场三改”和推动化解群体性民生纠纷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问:加装电梯有哪些法律流程?

加装电梯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征得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业主同意,还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一是将加装电梯事项报业主共同决议,达到相应比例人数同意才可实施;二是做好因加装电梯而通风采光受影响的相关业主沟通协商工作;三是签订好相关协议,准备齐全办理报建所需其他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加装手续。

问:如何计算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由两人以上共有的,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共有的业主人数也为一人。2.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问:加装电梯时没出钱,投入使用后能无偿使用吗?

加装电梯是由合建人出资建设,属于出资人范围内共有的专有物权,未出资的同楼住户并不享有无偿使用权。在增设的电梯投入使用后,要求使用增设电梯成果的业主,应积极与其他业主协商,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再使用电梯。

问:同意加装电梯后想卖房,业主需履行怎样的义务?

加装电梯所在楼宇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发生变更时,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继。其中,加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要书面告知其他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对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问:业主大会是否能自行约定其他的决议通过规则?

共同管理事项是业主最重要的自治内容,对于自行约定其他决议通过规则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决议规则有特别约定的案件,要根据该约定来判断业主表决权的表决能力及决议的效力问题。但自行约定应当受到本条的限制,即业主大会有关此事项所作特别约定的比例不得低于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要求。

承办法官: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市西法庭 禹金毅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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