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虽然施工单位人员已撤场,但双方对复工及结算事宜的协商能够表明施工单位企业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未完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可酌定按一定比例计入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范围
违法分包情形下,总承包人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应计取管理费关于管理费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经一、二审均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
挂靠资质施工情形下,总包管理费应予支持关于案涉管理费应否扣除,因案涉管理费系肖远成与天誉合公司对账时确认扣减的项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在应付款中扣除该款,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挂靠情形下,如果被挂靠人就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并实际参与了管理协调且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被挂靠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挂靠人虽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及管理,但对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欠付的款项承担了垫付义务,对于被挂靠人要求支付管理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存在法律风险挂靠企业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需要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如果施工过程中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工程机械,雇佣施工人员,相关法律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对出借资质方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债务需要出借资质方偿还。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双方未达成折价协议,应当认定为承包人已经行使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工程项目由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不能按照有资质企业组织施工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应予酌减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向其违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实际施工人实际承担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施工企业主张管理费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