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铝业公司、某铝业服务公司、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多层转包下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基于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其无权请求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发包人某铝业公司与某铝业服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铝业服务公司总承包某综合修理车间工程。后某铝业服务公司又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又与张某签订《协议书》,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张某未实际完工即退场,剩余工程由总包方某铝业服务公司完工。因某建设公司下欠张某工程款988058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某铝业服务公司和某铝业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郑州中院第一次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及利息,总承包方某铝业服务公司在其欠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方某铝业公司在其欠付总包方某铝业服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一审判决后,某铝业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发回重审。郑州中院重审后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基于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其无权请求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某铝业服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遂改判某建设公司单独向张某承担责任。某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