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发承包人未按合同审计完毕,实际施工人仍可起诉,相应价款应在审理时通过鉴定查明或依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判决,不应驳回其起诉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梁某与温州某公司、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精神,依照法律规定,综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审慎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
商品住宅施工合同不因未进行招投标而无效本案中,案涉项目虽属商品房项目,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且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项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确立的原则是“确有必要、严格限定”。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提出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抗辩?建设工程的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可以判决在未出售房屋所对应建设工程的范围内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应由买受人另行主张权利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与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
承包人发函催告并表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包含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发函不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