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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分包人依据约定主张管理费,法院可调整管理费海天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葛向华应向其支付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葛向华应按《经营责任书》的约定向海天公司支付利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海天公司金华分公司向葛向华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代扣代缴了工程税金,工程竣工后,亦办理了工程资料的交接等,本院酌定葛向华向海天公司支付300万元实际劳务成本。
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不能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由法院按不高于约定的标准酌定管理费
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约定取得管理费原审中,煜塬公司认可西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证明西北公司参与了工程管理。原审判决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5%管理费,按照世纪城投资公司支付给西北公司工程款的95%计算西北公司应付煜塬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且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总包单位履行了管理的义务,合同虽然无效,但总包单位有权参照约定主张扣减管理费双方在合同中对管理费的缴纳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林某需向安徽建工缴纳4.76%的管理费用),而安徽建工集团也依约履行了办理各项施工批准手续、施工流程管控、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竣工审核、资料报送、工程进度款请付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故安徽建工集团主张林某支付约定的管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虽然施工单位人员已撤场,但双方对复工及结算事宜的协商能够表明施工单位企业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未完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可酌定按一定比例计入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范围
违法分包情形下,总承包人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应计取管理费关于管理费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经一、二审均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
挂靠资质施工情形下,总包管理费应予支持关于案涉管理费应否扣除,因案涉管理费系肖远成与天誉合公司对账时确认扣减的项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在应付款中扣除该款,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挂靠情形下,如果被挂靠人就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并实际参与了管理协调且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被挂靠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挂靠人虽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及管理,但对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欠付的款项承担了垫付义务,对于被挂靠人要求支付管理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存在法律风险挂靠企业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需要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如果施工过程中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工程机械,雇佣施工人员,相关法律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对出借资质方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债务需要出借资质方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