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方当事人主张对于涉案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考虑到发包人是停工的主要责任主体,为平衡利益,法院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形式为总价包干,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增减,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固定价合同下工程造价不予鉴定,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可鉴定因建设工程涉及种类的不同,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不管是基于什么理由,法院都不应予以支持。针对固定价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窝工、停工损失等,法院可委托鉴定单位予以认定。
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加签证的计算方法明显损害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双方约定按照固定单价进行结算,但如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承包方中途解除合同,承包方可按照定额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
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提出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均不予支持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某建筑公司从发包人处承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邹某。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发包人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未审核完毕。现邹某诉请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私刻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包人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未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原代表人的代理权限的,该代表以发包人的名义签订的结算材料,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