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施工最基本的要求,由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丧失保障,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将使建筑市场秩序陷入混乱无序状态。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管辖法院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第六巡回法庭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合理情形外,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再对外委托鉴定。
《新建工司法解释》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
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获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通知,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某盾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费用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上。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约定的认定及处理
财政部门的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资金的监督管理,不直接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逾期竣工天数可由裁判者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可否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逾期天数的认定不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未要求鉴定机构就此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工程验收合格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存在同一日期签订的多份无效施工合同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鉴定结论明显不能反映施工实际且与造价成本有较大差距的,既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宜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