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其应向总包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具体管理费数额可以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过错进行酌定
承包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实际是借用资质所支付的对价的,一方请求支付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根据甲公司与基础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基础公司需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中小高层按照比例为2%,多层为3%。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明知没有资质,仍违法分包,法院对规费与管理费均未支持。
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为依据,诉请依照《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未依约结算情形下工程款的认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的,应允许发包人委托审计,否则同样将造成结算拖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发包人委托相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视为承包人认可审计报告。发包人请求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默示结算条款”适用的前提为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报送时间、答复日期、不予答复的后果等意思表示,且发包人具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据该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的,可依据单方报价的结果结算,若未明确约定不能视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