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应由买受人另行主张权利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与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
承包人发函催告并表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包含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发函不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承包人发函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方当事人主张对于涉案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考虑到发包人是停工的主要责任主体,为平衡利益,法院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形式为总价包干,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增减,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固定价合同下工程造价不予鉴定,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可鉴定因建设工程涉及种类的不同,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不管是基于什么理由,法院都不应予以支持。针对固定价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窝工、停工损失等,法院可委托鉴定单位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