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李某2、赵某、某建工公司合同纠纷案
——出借资质单位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仅以单位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要求出借资质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于法无据。
基本案情
李某2与赵某系合伙关系,二人以某建工公司名义承包某建筑安装工程,后二人将案涉工程中的混凝土、贴台阶砖等工程分包给李某1施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李某2、赵某对李某1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对工程量、已付款以及下欠款予以确认。后李某1多次催要,李某2、赵某均拒绝支付。李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2、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建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郑州中院认为,某建工公司出借资质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李某2和赵某,其应对李某2、赵某欠付李某1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某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省法院经审查认为,连带责任的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原审法院以某建工公司出借资质为由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遂裁定指令再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