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出借资质单位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4-03-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1诉李某2、赵某、某建工公司合同纠纷案

——出借资质单位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仅以单位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要求出借资质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于法无据。

基本案情

李某2与赵某系合伙关系,二人以某建工公司名义承包某建筑安装工程,后二人将案涉工程中的混凝土、贴台阶砖等工程分包给李某1施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李某2、赵某对李某1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对工程量、已付款以及下欠款予以确认。后李某1多次催要,李某2、赵某均拒绝支付。李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2、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建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郑州中院认为,某建工公司出借资质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李某2和赵某,其应对李某2、赵某欠付李某1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某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省法院经审查认为,连带责任的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原审法院以某建工公司出借资质为由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遂裁定指令再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