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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日期:2024-04-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裁判要旨】:

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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