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裁判要旨】:
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