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条款的效力。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同时,在民事审判中,不宜对未经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审计结论作直接或间接的否定。
【案例文号】:(2016)渝0109民初3377号(2017)渝01民终5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