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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日期:2012-08-13 点击:370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日期:2012-08-13 点击:342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日期:2012-08-13 点击:307次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点击:358次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 房改房交易中的注意事项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424次

    房改房交易中的注意事项法律解析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

  • 房改房买卖、抵押、赠与等的各项程序规定
    日期:2012-05-23 点击:375次

    房改房买卖、抵押、赠与等的各项程序规定 房改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前需先如实填报《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改申请办理上市核准手续;持经市房改办核准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房屋所有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房改房上市经房改办核准后,均应按有关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类别办理相关的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手续。

  • 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规定
    日期:2012-05-23 点击:460次

    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 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
    日期:2012-05-23 点击:472次

    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 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注意事项
    日期:2012-05-23 点击:371次

    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注意事项 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 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
    日期:2012-05-23 点击:289次

    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 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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