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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房改房买卖税费缴纳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356次

    房改房买卖税费缴纳法律解析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

  • 房改房买卖过户流程及过户所需材料
    日期:2012-05-23 点击:384次

    房改房买卖过户流程及过户所需材料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 已购公房即房改房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431次

    已购公房即房改房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职工依照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缴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产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 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央产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纠纷案
    日期:2012-04-22 点击:682次

    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央产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房屋原产权单位未向交易办公室报送该套房屋的档案,该套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沈某认为,本案涉诉房产不具备上市流通条件,转让该房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沈某与韩某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于协议中已就房屋座落、购房款数额、房屋交付期限、购房款交付方式及期限、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等房屋买卖基本条款予以明确,故应认定上述协议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同单位职工之间买卖单位公房是否有效
    日期:2012-04-22 点击:532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同单位职工之间买卖单位公房是否有效 卢某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还未获得房屋产权,因此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处分国有资产,应当无效。但依据其与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卢某在按成本价付清房价款后,产权即归卢某所有,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卢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谢某,谢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卢某应当依约在获得产权证后30日内协助谢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经获得产权证,且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故谢某要求卢某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20 点击:675次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争议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按房改房价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隐瞒已调解离婚之实,购房时掺入了原告的工龄并享受优惠购房行为当属不当行为,原售房单位对此予以纠正并责令被告补交了工龄优惠款,此举亦属正当,但上述情况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及共同共有的性质。由于该房系房改售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而经售房单位纠正后的福利对象仅为被告,被告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另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原婚生女亦由原告抚养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分割时对原告亦可酌情予以适当照顾。

  • 明知房屋为公房未办理产权证,单位享有部分产权仍进行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日期:2012-04-06 点击:636次

    明知房屋为公房未办理产权证,单位享有部分产权仍进行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即使双方明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而进行房屋产权的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明知房屋没有产权证而进行交易的,也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日期:2012-03-19 点击:651次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房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我国对二手房改房赠与、抵押、出租程序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日期:2012-03-15 点击:468次

    我国对二手房改房赠与、抵押、出租程序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二手房实际上就是旧的住房,从广义上讲,二手房交易包括二手房买卖、租赁、抵押、保险等。我们这里讲的二手房交易是指狭义上的概念,仅指二手房买卖交易。众所周知,房地产本身由于其固有的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决定了房地产需要专门的管理和评价。对于二手房而言,对专门管理的要求比新建住房来说更有必要。

  • 在二手房改房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日期:2012-03-15 点击:455次

    在二手房改房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如果职工所购买的房改房是原产权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后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或者是原单位组织的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而单位在办理建房用地时也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并由单位承担了土地出让金,这两种情况下,在上市交易时,依然要由购房者按照1%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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