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约定是否约束承包方的承揽人?
问:我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一卷闸门承包合同,由我向该工程公司的某工程提供材料并按该工程公司要求制作安装卷闸门。合同签订后,我如约购买、预制了原材料并运至安装工地,但该工程公司称我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其要求。原因是该工程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与该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卷闸门元件材质约定了特别的产品标准,而我所提供的卷闸门元件不符合该标准,致使卷闸门未能安装。但该工程公司并未在与我的卷闸门承包合同中对此卷闸门的元件材质作出特别说明。我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你好。你无需对此承担责任。据你所说情形,你与该公司应属承揽合同关系,所签订的卷闸门承包合同系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的义务。你与该工程公司的卷闸门承包合同仅约束你们双方,该工程公司与该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也仅约束该工程公司与发包方,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卷闸门元件的特别约定对你并不产生约束力,该工程公司并不能因同时作为两个合同的主体而将在另一合同中的义务强加于你,你提供的材料不符要求是该工程公司过错所致,应由该工程公司承担责任,你无须对该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因材料不符要求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其主要责任由该工程公司承担,并由该工程公司承担你为履行该承揽合同购买材料而支出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