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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8-14 点击:369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也很明确,所谓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保护民工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在施工行业中的稳定性,避免因为拖欠工程款影响了工人的工作、生活,避免对再建工程造成不必要的隐患。所以,三类合同虽然大的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有着较大的差异,不能统一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精神。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日期:2012-08-13 点击:329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410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

  • 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335次

    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而对于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权者,建筑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建筑公司质量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日期:2012-08-13 点击:296次

    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筑公司无理拒绝外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类案件,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设计失误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366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设计失误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 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日期:2012-08-13 点击:287次

    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此案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与乙厂,但乙厂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担了乙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接了乙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当然应当履行原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无质量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该工程项目,办理交接手续。

  • 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负担的问题
    日期:2012-08-13 点击:426次

    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负担的问题 在本案中,对于校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方承担。但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 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
    日期:2012-08-13 点击:604次

    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签订监理合同要按规定执行
    日期:2012-08-13 点击:321次

    签订监理合同要按规定执行 委托监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约定不成立委托监理合同。因此,该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义务的约定,只能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两阶段,不应包括保修阶段,也就是说,监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房产开发企业逾期支付监理费用,属违约行为,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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