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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如何认定总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及价款,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这种情形
    日期:2013-01-10 点击:645次

    如何认定总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及价款,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这种情形 工程量及价款虽有总包、分包合同约定,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的确对每个分包单位是不公平的,难免有受制于人的感觉。但类似条款能否得出显失公平、损害承包人权益的结论,其实也不能完全确定。异议人申请撤销,可能理由不够扎实。如果某个条款明显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被申请撤销是可行的,关键是理由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 承包人因不同意鉴定,可否拒绝提交工程资料
    日期:2013-01-10 点击:578次

    承包人因不同意鉴定,可否拒绝提交工程资料 例如中途改变设计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的;因设计者不可预料的变化情形,客观上施工难度增加的;因物价上涨,导致施工成本大幅上涨,均可依实际进行鉴定。故而,只要当事人请求鉴定理由正当,另一方不得抗拒提交工程资料,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行为确有错误的,可通过提出异议程序加以纠正。

  • 如何认定在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时约定,一方竞标成功双方联合开发的行为
    日期:2013-01-10 点击:613次

    如何认定在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时约定,一方竞标成功双方联合开发的行为 开发商与B城投公司约定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并约定A公司进行前期整治,不论哪一方投标成功,对超过约定价款的部分由A、B按3:7比例分成(负担)。这其实属合同型联营合同的一种类型,法律并无规定不允许两个公司在某一公司竞标成功后的联合开发,故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如何区分承揽加工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
    日期:2013-01-10 点击:597次

    如何区分承揽加工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承揽与工程承包的区别,主要从工程性质而言,从大的方面看工程承包亦具有承揽性质,但我们所说的《合同法》上的承揽则一般指的是动产制作,附有特殊要件的制作。工程承包则是指的是不动产的建造,例如房屋建筑,特殊工业用设施的建造,需要进行建筑材料的重新组合制造新的建造物的行为。

  • 此种情况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日期:2013-01-08 点击:1114次

    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不能以承包人没有主张工程款欠款利息而简单予以发回重审。如果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了违约金主张,而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清楚,损失确定明了且未超出当事人请求的数额范围,从司法为民和提高诉讼效率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不将案件发回重审,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日期:2013-01-08 点击:591次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日期:2013-01-08 点击:49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 如存在工程挂靠,即总包人与挂靠人签订何种合同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2-08-22 点击:620次

    如存在工程挂靠,即总包人与挂靠人签订何种合同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为即使是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依据该规定,发包人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 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日期:2012-08-22 点击:633次

    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与肢解发包或肢解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法性,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至于肢解发包和肢解分包的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肢解发包的主体是发包人,而肢解分包的主体是承包人。

  • 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或起诉前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08-22 点击:634次

    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或起诉前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依照该条规定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时越级承包,但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因此,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前取得资质,合同应为有效,按该条规定,取得资质的时间只应在竣工前,我认为如果在工程竣工后、起诉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则不能按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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