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案例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这位父亲却擅自卖掉了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本案中,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的房屋价值补偿,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平衡了双方利益,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怎么办?法院判了!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面履行。涉案房屋所有权业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分割协议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整体性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是一个综合性协议,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一般既考虑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情况,又考虑到双方感情的化解等,协议相关条款之间具有关联性,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本案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单方面改变离婚协议的约定,且提出的因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导致出现多次纠纷的理由,并非法律意义上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因此驳回了刘某要求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反悔后还能撤销吗?夫妻结婚后,妻子多次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后丈夫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妻子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丈夫后悔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对房产份额的赠与,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军产房的分割应当考虑房屋性质来源等因素产权原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的军产房,因政策性房改而使用军人配偶一方的住房补贴购买取得产权后,在离婚、继承等分割时,由夫妻双方或继承人协议处理,并向军队管理单位报备;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结合房产来源、出资、军队职业折扣、夫妻双方军(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协议离婚后,一方请求判令另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擅自抛售房屋怎么办?涉案房屋交易时,孙某与子女仍居住在房屋中,买卖合同亦约定,如买受人成功诉请孙某腾退房屋,再向王某支付余款,买受人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争议且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仍选择购买涉案房屋,与一般买房人的心理不符,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存在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