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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案例专栏简介

离婚房产案例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4-05-22 点击:44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日期:2024-05-10 点击:38次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日期:2024-04-22 点击:36次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法官庭后表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 夫妻离婚后未变更登记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4-04-20 点击:40次

    夫妻离婚后未变更登记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杰、乐某签订合同时已离婚,不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因王某杰不配合办理过户而产生,与乐某无关,乐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跌破买入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方式
    日期:2024-04-16 点击:42次

    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跌破买入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方式对于《民法典》司法解释一中“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何理解,如果按照字面理解,如果房屋价值出现增长,那么增值部分就是正值,双方共享增值;如果房产价格下跌,那么增值部分应为负值,双方应共担损失。

  •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这位父亲却擅自卖掉了
    日期:2024-02-26 点击:61次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这位父亲却擅自卖掉了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本案中,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日期:2023-12-22 点击:77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日期:2023-12-19 点击:89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的房屋价值补偿,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平衡了双方利益,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怎么办?法院判了!
    日期:2023-12-15 点击:75次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怎么办?法院判了!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面履行。涉案房屋所有权业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 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分割协议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
    日期:2023-12-03 点击:51次

    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分割协议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整体性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是一个综合性协议,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一般既考虑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情况,又考虑到双方感情的化解等,协议相关条款之间具有关联性,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本案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单方面改变离婚协议的约定,且提出的因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导致出现多次纠纷的理由,并非法律意义上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因此驳回了刘某要求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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