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案例
在后设立的抵押权不及物权期待权?滥用优先权否定抵押制度,与滥用抵押制度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其危害是相同的。实践中时常发生开发商或销售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卖方市场的优势地位,从事一房二卖、卖后抵押、欺诈贷款、卷款跑路等坑害购房者的违法乃至犯罪活动,这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遏制;同时,应当通过个案司法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救济。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房产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可与被吿金某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郑某可与金某结清购房款,金某也向郑某可交付了房屋。金某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依合同约定应当在1个月内履行房屋产权的过户变更登记。但金某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故郑某可有权要求金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通过约定并不必然排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产生约定“木次抵押不包含土地”并不能排除未设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依法产生。登记部门备案的抵押协议中载明了“本次抵押不包含土弛”,仅能够印证谢某洁当时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事实,表明该情况符合“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适用前提。
抵押登记仅记载部分债权人情形下抵押权人的认定抵押权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不能独立存在,须以有效债权为其存在的前提,11606号判决书对李某和张甲各自对张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涉案房屋抵押担保范围予以确认,现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故李某、张甲分别有权要求张乙偿还欠付的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及利息。
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拒不办理,债权人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享冇优先受偿权本案反映的问题实质是对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我们认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拒不办理,债权人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两种观点,以下列举评析以证成上述观点。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无权撤销他人基于善意取得所享有的不动产抵押权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简某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为简某的债权是否因欧某、马某的不动产赠与行为而遭受损害。本案中,欧某在负有债务期间,与马某以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的形式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王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25种情形在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上,九民纪要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都作出了巨大的松动,如果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但是存在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他项权证记载的权利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系不同事项,当抵押合同对于抵押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而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否可以排除抵押权的执行?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未对案涉房屋交付条件及日期、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上述协议书还约定双方须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又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案涉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按照《执异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排除抵押权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