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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案例专栏简介

房产抵押案例

  • 未成年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4-11-21 点击:6次

    未成年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未成年人亦可作为抵押人,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授意未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擅自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理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关涉未成年人与抵押权人利益平衡,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 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阻止对标的物的处分
    日期:2024-07-11 点击:18次

    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阻止对标的物的处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

  • 一套房子,两次抵押,谁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4-06-04 点击:28次

    一套房子,两次抵押,谁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房屋已经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在借款余额未超过抵押物价值一定比例等符合金融机构其他借款要求的前提下,借款人再次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构成了二次抵押。一般情况下,相比第一次抵押贷款,第二次抵押贷款利率相对较高、额度较小,但是为那些已经有一笔贷款仍需要资金的借款人提供了资金获取的渠道,同时,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一定业务量,现实中也促成了不少二次抵押贷款的情形。

  • 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的认定与保证责任承担
    日期:2024-04-20 点击:49次

    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的认定与保证责任承担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交易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完成的义务,开发商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及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该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给了抵押权人即已履行其义务,此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条件也已成就。

  •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
    日期:2024-04-19 点击:38次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公司将其不动产登记在分支机构名下,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该分支机构应当被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该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一种授权行为,属于所有权人对其自有不动产的有权处分,应当认定为有效。

  •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24-04-13 点击:33次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比如父母以房产设定抵押办理银行贷款为子女就医筹措医疗费用或出国留学费用,此种抵押行为直接对子女有利。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 土地还未过户莫名被抵押?法院判了!
    日期:2023-12-26 点击:65次

    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均为企业,在合作中应诚信经营,依约履行合同条款及义务。同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代为管理经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丰富的信托业务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在办理抵押业务时,除要审查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信息外,还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遵守普遍的行业惯例,实地调查抵押物,并严格审查是否已经交付他人使用,从而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以商品房设立让与担保,仅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债权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日期:2023-12-15 点击:66次

    以商品房设立让与担保,仅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债权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常为所有权但是不限于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在债务受清偿后,标的物返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的制度,其性质属于非典型担保。

  •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日期:2023-12-14 点击:53次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债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

  • 在后设立的抵押权不及物权期待权?
    日期:2023-12-07 点击:34次

    在后设立的抵押权不及物权期待权?滥用优先权否定抵押制度,与滥用抵押制度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其危害是相同的。实践中时常发生开发商或销售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卖方市场的优势地位,从事一房二卖、卖后抵押、欺诈贷款、卷款跑路等坑害购房者的违法乃至犯罪活动,这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遏制;同时,应当通过个案司法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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