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案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他项权证记载的权利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系不同事项,当抵押合同对于抵押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而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否可以排除抵押权的执行?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未对案涉房屋交付条件及日期、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上述协议书还约定双方须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又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案涉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按照《执异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排除抵押权无法得到支持。
以房屋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主张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配偶一方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
出卖人将已出卖但尚未过户的房屋抵押,如果抵押权人未尽注意义务,其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的房产后,应自行承担产生的不利后果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的房产后,怠于行使要求抵押人以售房款直接清偿债务的权利,却转而要求对购房者所购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以清偿债权,势必影响已经支付价款的无过错购房者的生存利益,有失公平。抵押权人及其债权受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并自行承担因其过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原告因被告未向其出借款项而诉请撤销被告对其房产抵押权的案件“争议标的”如何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房产的抵押权”,而之所以请求撤销相应抵押登记,其成诉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造成的,结合《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一般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及债务履行期满后两个阶段,不管是哪个阶段,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具有要物性原则,该协议即使依法成立生效,一旦发生债务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该抵债房时,债权人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抵押人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借名过户房产被挂名人用作债务抵押,房子能否要回?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被告除了林太太,还有钟氏夫妇。林先生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这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