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案例
房屋抵押权不优先房屋共有权,抵押权人如非“善意取得”,不得执行共有人份额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房屋共有人的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允许,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果抵押权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配偶对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法院不得执行房屋拍卖款中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抵押合同有效设立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约定对合同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应当对案涉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房屋作担保 法院判决优先受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二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88.54元,借款利息14692.72元、罚息1243.97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将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被告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许某、邱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88.54元、借款利息15669.66元、罚息1498.91元,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一处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不动产存在抵押的情况下,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能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许某主张排除执行的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一种观点认为,许某与张某之间买卖合同真实合法,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不动产,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不在许某,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消费性二手房买受人的权益,其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许某虽然支付对价并实际取得案涉不动产,但案涉不动产存在抵押,许某的物权期待权顺位次于抵押权,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
父母抵押孩子名下房产 长大成人能否主张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陈晨份额的财产抵押是否有效。第一,从财产来源分析,当时陈晨未满14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其所得房产份额系其家人赠与。第二,从借款目的分析,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逾期则房屋归出借人的,构成让与担保判断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即让与担保),应从以下方面确定其真实意思:一是审查买受人有无购房意愿,可从有无购房款的交付、购房款的交付对象等方面进行考察;二是看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等方面进行考察。
《抵押合同》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范围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担保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抵押权人按照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虽然案涉他项权证在抵押范围方面未记载除债务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但从该证相关栏目内容来看,仅在债权数额一栏填写数字,并无其他费用项目可供登记。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符合实际。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丈夫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 法院:未获追认无法证明系真实意思表示 不发生效力首先,小敏提供的证据可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系其与小卢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其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以原告名义于微信群中确认以上述两套房屋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系由小卢及小王虚构,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中“小敏”的签字捺印,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亦非原告本人所为,且亦无证据证明系受原告之委托。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下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张某某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帅某进行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