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人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怎么办?法院:还,双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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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那若是在人际交往中,恶意违反诚信原则会有什么后果呢?这里就有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
2018年底,钱某、唐某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一套住房售卖给李某,双方以51.8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签订之日向钱某、唐某支付定金10万元,钱某、唐某在收到定金的30日以内将房产过户给李某,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协议同时约定,卖方应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违约则定金不退,违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签订协议当天,李某便支付了定金10万元,钱某向其出具了收条。
但是,快一年过去了,钱某和唐某却迟迟不愿按约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多次催促未果,于近日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要求钱某、唐某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和诉讼费。
起诉后,李某的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原来李某购买的房屋在2017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6日已经两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钱某和唐某本应保证涉案房屋权属完整,并在收到定金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李某,但涉案房屋实际于合同签订的前后分别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钱某和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江津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钱某、唐某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并由钱某、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795元。
法官提醒,卖家应当如实告知买家所售房屋的重要信息,不能蓄意隐瞒,否则极易产生纠纷,如房屋有抵押登记则不能办理过户;房屋若系卖方以赠与方式取得的,再出售时则需缴纳较高的税费等。买家选择房屋时,尽量仔细询问房屋相关信息,最好与卖家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权属完整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