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改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畴。所谓房改房,是指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我国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另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而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主要表现为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主要表现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
综上可见,二者在产权的收益上存在着一些区别,所以房改房是一个独立的房产形式,不从属于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