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名称: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1204民初1033
【争议点】
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一审中,当事人就被告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案中,案外人钱某梅受两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原告韩某与被告钱某彬、陶某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通过邮寄及电话等方式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未到庭,案外人到庭说明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且款项按被告指示偿还了相关债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