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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除了遵守合同约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规定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除了遵守合同约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规定

案例名称:韩某影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琼96民终171号

【争议点】

韩某影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文昌市住建局)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文昌市住建局单方最终确定经济适用房单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根据原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鉴于经济适用房特有的政策性和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除了遵守合同约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规定。本案中,文昌市住建局作为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经与施工方结算,报经审计部门审计、物价部门核定,并经文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确定房屋基准单价1606.65元/平方米。该经济适用房最终确定的单价符合双方合同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1350元/平方米单价是预算价,不是结算价。文昌市住建局作为该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双方合同和相关政策性规定,经履行相关审计、物价核定、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最终公布确定房屋单价,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主张文昌市住建局无权单方最终确定房屋单价及主张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无效的抗辩,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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