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适房房产纠纷律师栏目:北京经济适用房律师,经济适用房纠纷,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户纠纷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经济适用房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经济适用房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经济适用房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经济适用房买卖定金纠纷;经济适用房房屋质量纠纷;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有经济适用房可以接受赠予房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接受房屋赠与的,接受房屋赠与后,就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要退出经济适用房。
高法案例裁判观点: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手续,虽然政府通过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相关要求,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其无效,兴宇公司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单位、身份、工龄、职级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个人工作劳动所获得的体制福利。从法律形公房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1998年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之前,城市居民主要是依靠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此类房屋虽然在具体分配时会考虑各个家庭的人口、居住面积等因素,但总体而言是与式上看,公房性质仍然属于“公有”,承租人仅持有“公房租赁凭证”。
购买“房改房"纠纷如何处理在房改过程中,职工购买的价格区别决定着产权归属的区别。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购房存在标准价与成本价之分。标准价包含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在进人市场交易时,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在领取产权证书时,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标明产权比例。成本价包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
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转让纠纷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1)违反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法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当事人之间转让集资房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2)损害国家利益,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侵犯了国家集资房的管理制度,或者说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制度;(3)未经国家审批。
如何认识已购经济适用房再次买卖的效力在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为原告的,其诉讼请求多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其诉讼主张,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否定达到将已交付给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返还己方。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的诉辩主张多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协议,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等政策性房屋发生纠纷的,如何处理所谓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与特定的身份及家庭收人条件紧密相连,其申请、分配及交易有着严格的政策限制。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一般也只能自住,不能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活动。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当以各地的政策与规定为主要裁判依据。
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合同系无效合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借名购买经适房,合同是否有效不具备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购买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适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于他人名下,双方约定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房屋升值,名义购房人不同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实际出资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关于经适房买卖风险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