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8-25 【作者】 【来源】
穗府办〔2015〕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
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提高至25元。自本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按照本意见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和租金支付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收租,不再发放租金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
自本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签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按照本意见标准计收租金。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