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金融事业部开业的批复。核准事业部业务范围如下:(一)办理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贷款业务;(二)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办理软贷款回收再贷业务,专项用于支持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三)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市、县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压力大的市、县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调解应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调解会议召开前5日向补偿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补偿人不参加调解会议的,视作放弃调解,并不得再申请征地房屋补偿决定;被补偿人不参加调解会议的,终止调解,并视同调解不成。
河南省绿色保障性住房行动实施方案。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省级节能减排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督察中增加绿色保障性住房内容,严肃查处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措施;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14年年底,将对各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