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2-10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保〔2015〕3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保障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一)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认定问题。《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规定,“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对因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为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办理的满2年以上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可视同“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二)关于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问题。申请人离婚5年以上,离婚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能够提供租房满2年的租赁备案证明,并且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三)关于公产房屋购买产权后住房面积认定问题。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面积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不需申报,不予停发租房补贴;但进行资格变更或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应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面积重新认定。
(四)关于户籍地址与房屋地址不符问题。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核实。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关于特殊单亲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问题。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可选择承租两个居住空间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