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6-30 【作者】 【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构建与大连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行业发展,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1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的停车场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除外),高新区参照执行。
二、供应方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利用政府统一收储的土地(含地下空间)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或含有商业等其他功能的停车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协议出让(租赁)。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原用地以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单位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三)划拨。建设单一功能停车场,用于公共停车需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1.政府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建设停车场。
2.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地上停车场,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建设单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
3.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地下空间(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建设停车场,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建设单位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
4.社会资本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停车场,符合使用划拨用地政策要求。
三、工作流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等停车场建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停车场项目预选址,配合规划部门进行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负责制定规划策划方案,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动拆迁等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等工作。
3.责任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
4.责任单位按照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持相关要件到市国土房屋局办理房屋征收手续。
5.责任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以下文件申请项目出让:
(1)出让商请函;
(2)规划条件及附图(文件在有效期限内)。
6.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停车场项目出让方案,并提交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
7.责任单位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土地房屋注销登记、形成净地等工作后,市国土房屋局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交易程序。
(二)协议出让(租赁)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停车场项目预选址,配合规划部门进行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负责制定规划策划方案,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动拆迁等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等工作。
3.责任单位持用地范围界线图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
4.责任单位将规划策划方案和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结果报送规划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责任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
5.土地权利人自行负责动迁工作。
6.对于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宗地,责任单位持规划条件等要件向市国土房屋局申请地价评估。市国土房屋局根据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并会同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进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同时拟订协议出让(租赁)、土地登记社会公告内容。
7.责任单位制定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停车场建设计划、规划条件、用地红线范围、出让(租赁)年限、出让(租赁)价格、出让方式等。建设方案等同协议出让方案。
8.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停车场建设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现场会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会签。经审查会签同意后,将建设方案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9.责任单位根据批准的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联合规划和国土房屋等部门发布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为20日。
10.公告(公示)期满,责任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
11.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12.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经批准的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规划条件及附图等与市国土房屋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停车场项目预选址,配合规划部门进行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负责制定规划策划方案、划定用地范围界线等。
3.责任单位持用地范围界线图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
4.责任单位协调停车场建设单位解决权属纠纷、他项权利等。
5.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6.责任单位将停车场地块规划策划方案和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结果报送规划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建设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市国土房屋局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房屋局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审批要求
(一)简化审批程序。
1.对社会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将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环保部门。对于停车位数在300个以下的停车场项目,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项目备案。对于停车位数在300个以上2000个以下的停车场项目,周边环境无敏感目标的,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项目备案;周边环境有敏感目标的,须编制并报送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停车位数在2000个以上的停车场项目,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3.国土房屋部门将停车场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
4.合并土地出让、成交、登记发证公告(公示),并与招商、规划等公告(公示)联合发布。
(二)缩短审批时限。
1.发展改革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
2.规划部门于16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土房屋部门同时受理土地出让(租赁、划拨)和土地登记发证申请,并于7个工作日内下发土地批复、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下达划拨决定书),相关税费缴清后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由责任单位提出所建停车场为停车位可售停车场或不可售公共停车场,出让方案中须明确相关权利等事宜。相关部门按照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停车场项目出让方案办理后续手续。
(二)地下停车场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享受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同等优惠待遇。
(三)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的,按规划部门认定的规划策划方案以及会商意见进行建设。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整体转让、出租、抵押。
对于小型、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安装检验报告后,须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用于停车场建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用地所在区政府实施收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区级国库。为鼓励停车场建设,出让后因布局优化等原因增加停车位且建筑面积不增加的,不再收取地价。公共停车场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监督管理
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停车场审批、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和查处停车场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变相开发、违规转让、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属于变相开发、违规转让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经查实属于经营中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