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13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14 【作者】 【来源】

赣国土资字〔2016〕41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标准厂房不动产

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

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4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企业或创业者以幢、层、套、间等形式购买标准厂房产权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标准厂房工业用地登记可根据建筑区划设定宗地,同一建筑区划内不再分割设宗。宗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幢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三、在使用权宗地内,标准厂房可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四、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应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办理。业主分摊的宗地面积可以按照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五、标准厂房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在登记簿上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并以市价出售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相关部门应先行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经当地政府同意仍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意见不适用于商品住宅、商业用房的用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