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29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6〕12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规定,我局对目前执行的“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认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人口认定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指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下同)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外)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6)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5.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在本市落有非农户籍,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的成年未婚人员。
(3)成年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县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具有独立户籍且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指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下同)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3.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家庭)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含)以上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7)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按持证人(或未持证的遗属)、配偶和未婚子女认定,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二、“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一)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1.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买的住房面积计算。
3.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须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无电梯楼房系数为1.4,有电梯楼房系数为1.6(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成使用面积)。
5.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6.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7.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含)年满16周岁异性子女的,申请租房补贴时,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或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会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申请租房补贴时,可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情况除外。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他处有住房的人员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的户数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均分的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各独立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
(6)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7)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住房处,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分摊面积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申领租房补贴或承租公租房证明,视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9)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认定,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子女的,分摊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原立户违章(落有户籍的独立违章建筑)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原则上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1)申请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5年以上(以申请日为准),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可不再认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父母或子女他处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离异家庭申请“三种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1)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按其明确的结果认定面积。
(2)2008年5月1日前离婚的人员,申请租房补贴时,住房面积认定按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执行。
2008年5月1日之后协议离婚的,申请人离异有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离婚5年以上,能够提供租房满2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且收入和财产符合补贴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共有房产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共有房产,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
(6)申请人离婚5年以上,离婚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能够提供租房满2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且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认定。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配租前应将现住房无偿交区房管局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现住房为共有产权人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认定。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批时点进行评估。住房等价款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包括岳父母,下同)或子女现住房处3年以上,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或子女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符合条件的,应将现住房无偿交区房管局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处,须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按照落户人口,分摊认定户籍地住房面积。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申请人原户籍地为父母住房处,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名下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按符合住房面积准入条件认定。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亲属现住房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住房面积。
以上三种情况,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一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两个居住空间)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4)现住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且已双亡的,按在此处住房落户3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的家庭户数分摊认定住房面积。其他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同意上交现住房的,申请家庭做出书面承诺后,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分摊住房面积户数的比例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批时点进行评估。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认定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指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法建设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的复核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县)征收办协调有关征收(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2)涉及跨区申请问题
被征收(拆迁)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申请、受理等相关事宜,由市相关部门通过会审机制解决。
(3)涉及征收(拆迁)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①申请家庭原居住住房被征收(拆迁)不满3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未购买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以下认定: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请家庭长期独自居住的,须出具经公证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及配偶的声明书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长期共同居住的,在长期共同居住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出具经公证的协议书和街道办事处长期居住证明后,可采取分摊住房面积的方法,确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人的户均面积(户指自然户,应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组成)。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按自然户均分,但参与分摊住房面积的户数不能超过住房间数。
②申请家庭独自申请,其住房面积可按其分摊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要求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摊的住房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的户均面积。
申请家庭经过公证明确住房面积的,其存储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占被征收(拆迁)住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占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的比例。
申请家庭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申请家庭按法院判决的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
③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后,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选择安置住房或购买(置换)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按所选安置住房或所购买(置换)的住房认定。
④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三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同意全额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⑤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且父母子女现无住房的,不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做如下选择:
申请家庭同意按拆迁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自然户,须在拆迁时点他处无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一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两个居住空间)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4.申请家庭户籍地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1)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不满5年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按原住房面积核定。
(2)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5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人口、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且同意全额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在3年以上,且申请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缴存售房款的额度,原则上应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负担的治疗费用后全额缴存,但缴存额超过售房款50%的,按照售房款的50%缴存。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况属实,但售房或置换手续不全的,区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确认;出售或置换住房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后发展为重大疾病且有连续治疗凭证的,可据治疗凭证确认;家庭成员所患疾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较严重且长期治疗的,须经会审会研究确定。
(4)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不满3年,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申请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积认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原住房面积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或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且父母或子女现无住房,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做如下选择:
申请家庭同意按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售房款的自然户,须在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他处无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一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两个居住空间)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6)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换原住房后再购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新购买的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1)经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离婚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申请人主张共有住房的,按其主张的住房认定面积。
(3)2008年5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不主张婚后共同房产的一方,须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面积。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未分割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共有房产的,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按其父母名下的住房认定住房面积,并按规定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一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两个居住空间)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5)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有共有房产的,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原居住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6)关于离婚家庭住房等价款的认定问题。
离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离婚前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未主张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共有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应当缴交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一半住房等价款。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市场评估报告应当由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被征收(拆迁)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征收(拆迁)补偿费。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变卖或置换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售房款。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享受住房保障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家庭,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与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互换时,其家庭人口没有变化,家庭成员名下他处无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准入条件认定。
(二)市内六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身份证明》的伤残军人,其家庭住房、财产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三)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伤残军人等级为十级,六级及六级以上为重残),其家庭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时,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的,可享受公租房优先摇号选房待遇。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注记“同意转租困难家庭”。
四、市、区两级会审工作
(一)原则
对情况特殊、不具有可比性和普遍性的申请家庭可进行会审。
(二)分工
各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特殊困难家庭,能否取得补贴资格进行研究并做出结论。
市内六区房管局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特殊困难家庭,能否取得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可根据需要组织会审。
(三)程序
1.准备材料。区县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备齐相关材料。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2.提出申请。对情况比较特殊的住房困难家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房管局提出会审申请。对情况复杂的,市内六区房管局可向市住保办提出会审申请。
3.召开会议。区县房管局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会审申请和调查掌握的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会审会。会审会由各区县房管局主管局长主持,涉及的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请信访部门参加。
4.形成纪要。会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将会审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有关负责人在《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上填写会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市住保办。
(四)会审要求
1.区县房管局应当指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做到数据准确、证据详实,并对起草的调查报告负责。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房管局提出的会审建议原则依据“三种补贴”准入条件和认定方法,结合实际化解矛盾。
3.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提出会审建议或接到上级机关转件后15日内,区县房管局应完成会审准备工作,并召开住房保障会审会。
4.通过区县房管局会审的,区县房管局在会审会后5日内,将《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报市住保办备案并存档;区县房委办主任或住保中心主任督促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按会审纪要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通过市局会审的,市住保办在会审会后5日内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有关部门和区房管局。市住保办督促市内六区房管局,按会审纪要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对会审未通过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市住保办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并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关于“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10号)、《关于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6〕136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