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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03 点击:156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对租赁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确保租赁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的通告
    日期:2017-08-03 点击:311次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的通告。对于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各管理局在办理预售或现售预审查时应指导申请企业将装修成本从申报价格中剥离,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要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增加相应补充约定,明确合同价格和不动产权登记价格不包含精装修成本,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强制搭售或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03 点击:174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日期:2017-08-03 点击:271次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8-03 点击:198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35次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做好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衔接工作。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况下,申请已建成房屋连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抵押。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次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03 点击:150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

  •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20次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03 点击:141次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工作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时,应对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复印件材料进行核验。

  • 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7-08-03 点击:190次

    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院校校舍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高等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校舍的使用功能,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努力实现校舍管理与维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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