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6-29 【作者】 【来源】
鲁地税发[2016]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示精神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方便群众办事、为基层减负等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为民服务质效的决策部署,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不动产登记与地税部门协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地税部门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办,最大限度地简化流程,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办理时材料重复提交、等候时间过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优先、优质高效的原则。秉承“始于百姓需求,终于百姓满意”理念,进一步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取得的材料,一律不得让申请人重复提交,可以合并的办理程序一律简化合并。
(二)坚持统筹安排、协同办理的原则。两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统筹研究,分工合作,严格要求,同步推进,确保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坚持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要充分认识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合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主动作为,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早见成效。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弥补不足,形成密切配合、持续改进、创新完善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事项
(一)实施协同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通过地税部门进驻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
(二)优化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不动产登记和地税部门的信息系统,架设网络专线,协商确定数据共享范围,统一数据接口、电子表单格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地税部门有关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优化工作流程。梳理、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地税部门相关业务流程,依法合理确定双方业务最佳衔接方案,让信息多走路、让申请人少跑腿,切实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能。
四、工作标准
(一)整合业务窗口,实现统一受理。整合不动产登记和地税部门相关业务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窗口受理,地税部门所需涉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网络共享,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交。
(二)打通网络通道,实现信息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打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地税部门的网络通道,实现所需业务数据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简化办事程序,实现便民利民。联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地税部门的业务受理系统,实行业务受理一次抽号。协同办理启动后,相关数据信息实现互通共享,申请人无需再次抽号排队。
五、工作要求
(一)已经颁发新证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运转,颁发新证的地方,在接到本《实施意见》两个月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协同办理的工作方案,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升级改造各自业务信息系统、优化办事程序和窗口设置、系统联调联试、签订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协议等工作,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
(二)尚未颁发新证的。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密切配合,把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的任务、目标和要求落实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优化再造、登记信息系统开发、登记窗口设置等各个环节,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运转,就能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的目标。
六、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级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强化落实,积极有序推进。
(二)加强配合、分工协作。要共同研究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中的工作分工、工作流程和实现方式等,并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落实。
(三)广泛宣传、及时总结。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的做法和成效,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省地方税务局,林欣臣,电话0531-82613767,省国土资源厅,王众,电话0531-8169187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