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加强培训和宣传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最低建设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从建设和验收等环节帮助乡镇建设管理员熟练掌握最低建设要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积极引导工匠在施工中自觉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在村庄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每个农户都知晓最低建设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管理纠纷矛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管理程序、调处程序、处罚程序、以及应诉程序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力度。要在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办事承诺制,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并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提前告知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结合我市房产测绘实际,共同组织房产测绘单位名录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知识及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房产测绘人员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及测绘成果质量,预防各类房产测绘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把专项治理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配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住户、住房档案,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已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但在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尚未办理房地产证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选择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7号)的规定适用相关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嘉兴市本级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中,大力宣传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部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