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7-29
杭房局〔2013〕143号
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
为加大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区、县(市)局(处)属地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关于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杭审改办〔2012〕35号)通知要求,现就下放物业服务企业国家三级资质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2 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核权下放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核类别包括新设立暂定国家三级企业资质、申请核定国家三级资质、申请国家三级资质续期和申请变更国家三级资质证书。
二、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SOAR系统完成物业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核工作,包括受理、扫描、初审、复核、签批等各项审批流程。并启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企业资质专用章”,由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盖章、制证、发证。
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核权下放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后,日常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纠纷矛盾协调、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等均由区、县(市)局(处)自行负责。其中对于纠纷矛盾处理,企业注册地与发生矛盾纠纷的服务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处)为主负责处理,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局(处)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协调处理;对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作和应诉工作,以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局(处)为主负责实施和具体应诉答辩。
四、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管理纠纷矛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管理程序、调处程序、处罚程序、以及应诉程序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力度。要在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办事承诺制,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并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提前告知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
市局对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的企业资质审核情况和日常物业服务管理监管情况、复议诉讼案件应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市局对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的工作目标及行风效能考核范围。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