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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7-4

成规办[2013]252号

各区(市)县规划局、房管局,各房产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保障竣工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登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产测绘市场准入

凡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其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作业证。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并进入市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测绘单位名录的测绘单位开展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绘,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凡违法违规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测绘单位在实施房产测绘项目前,应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下同)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及时发放《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测绘项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相关测绘资料一并构成完整的房产测绘项目成果。房产测绘项目成果不完整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一)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包含《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竣工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产权面积)》两部分内容。自2013年8月起,房产测绘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格式范本内容(见附件1、2)进行填报。

(二)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房产测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绘,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加强配合,按各自职责对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对房产测绘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并将房产测绘项目列入抽检计划。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具有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结果抄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房产管理部门。

被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并对提交检验的材料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测绘成果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公布信用信息。若建设项目尚未规划核实的,在测绘成果整改合格前,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房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测绘成果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的施测单位资格、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测绘成果适用性四方面进行要点审核,对申请审核归档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质量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要求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受理其测绘成果的审核归档工作。

四、加强房产测绘信用监管

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产测绘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记录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和服务质量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抄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布信用信息,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立本市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区(市)县房管部门依据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要素对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记分,信用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注册或年度信用考评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从房产测绘单位名录中予以除名。

五、加强房产测绘培训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结合我市房产测绘实际,共同组织房产测绘单位名录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知识及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房产测绘人员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及测绘成果质量,预防各类房产测绘事故的发生。

附件: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竣工建筑面积)

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产权面积)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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