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6-14
杭房局〔2013〕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要求,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规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6月14日
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
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精神,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暂行办法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具体类别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功能记载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记载具体类别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记载的用途认定。
四、本通知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已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7号)等有关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不再适用本通知的补偿规定。
七、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