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申请单位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中央在京单位及市属单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其他单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分局,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抓紧制定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
北京市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实施前,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共有情况的约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做好物业项目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年度检查实际情况,加强跟踪服务,全程指导、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工作,准确掌握修缮情况,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地要把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在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属地化、社区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中统筹安排考虑,提供与其他保障对象均等的公共服务,要根据农民工自身特点,加强有针对性的社会服务。对集中居住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企业的农民工,要督导园区和企业关心农民工居住生活,创造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和生活环境。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市保障房投资公司编制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装修工程导则的通知。市保障房公司编制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装修工程导则》,已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及时向市保障房公司反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产房屋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单位提出补缴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申请,提供补缴明细、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资料、职工交纳集资款的凭证,由区县房委办核定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数额,出具同意该单位补缴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批复意见。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后做好住房保障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不能提交上述证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街道(乡镇)初审环节民主评议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195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评议时间不计入审核办理时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让后的土地登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土地使用权类型变为"出让"。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之后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为"出让",并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