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8-1
沪房管市〔2013〕26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要求,现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在本区域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情况,严厉查处下列行为:
1.诱导、教唆、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虚构劳动合同,伪造社保、纳税、婚姻等证明材料、法律文书的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逃避税收、规避限贷;
2.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就同一房屋标的签订“阴阳合同”提供服务和便利;
3.为不符合上市年限要求的保障性住房、禁止转让的期房提供经纪服务;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操纵市场价格;
5.未经同意,擅自为交易当事人在网上签订交易合同并进行备案;
6.从事“群租”业务,或者为“群租”提供经纪服务;
7.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交易当事人;
8.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9.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无照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10.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涂改、出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可采取暂停网上备案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做出行政处罚的,可提送本市企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大对伪造法律文书行为的审核、查处力度。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交易登记、税收征管环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伪造法律文书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伪造法律文书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其网上备案资格,并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禁入行业。
(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衔接工作:
1.完善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网上用户认证时效应当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限保持一致;超过时效的,应当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等材料,办理延期认证手续。
2.加强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的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经纪人个人网上用户认证的,应当提交该经纪人已在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注册的证明,未备案注册的经纪人不得办理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四)各工商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管理。房地产经纪人申请办理登记及经纪执业证书审验的,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对于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出租、出借、转让违法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查处。
二、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一)集中治理(2013年7-10月)
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根据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通过全面自查、重点抽查、现场巡查、投诉处理等方式,梳理本区域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现状,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二)督查总结(2013年10-12月)
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形成专项治理报告(附1个以上的典型案例),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汇总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三、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把专项治理作为今年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指导行业组织做好行业自律建设,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畅通投诉渠道,重视媒体报道监督,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建立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协查机制,制定协助取证工作流程,共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要把专项治理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配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