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培训提高报件质量。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用地报件质量低、补正率高、补正时间长的突出问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做好用地申报工作;严格审查申报用地,按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范要求提交审查报告,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申报用地情况,切实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
2012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以按时开竣工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预警、巡查、督办、反馈、通报工作,切实解决好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中闲置土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用途性质、违反合同条款建房等问题,实现土地的有效供应。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要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
天津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对于建设、计划等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出让项目开发建设总投资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开发项目的投资额进行审计,并出具投资总额和已投资额审计报告。出让方依据审计报告中的总投资额和实际完成投资额,确定是否符合土地转让达到25%的标准。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制定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时,应依据施工图纸的标注确认共有部分名称。对同一楼层内名称相同但分摊情况不同的共有部分应编号区分。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配套的彩图在申请房屋预售和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时可不再提交。
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部门联动,发挥政策合力。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主动宣传力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信息,努力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
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人支付的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移机费、特困补助费、奖励费等相关费用,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投资体制由申请征收的单位筹措并根据房屋征收工作进展及时划入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专用账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发生的房屋征收相关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据实结算,资金由申请征收的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