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2012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房管局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和以分期开发区域为单位的账户收支情况。市房管局通过保修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开展保修金专项检查。
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加强监督执法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执法通报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大开发及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定期组织召开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通报会,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较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职责。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贯彻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通知。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规程》中强制性条款,科学设立登记岗位,对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登记工作流程,调整和修改不符合《规程》的程序和做法,要建立登记质量检查制度,规范登记资料管理和利用,积极防范风险。要加快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完成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历史数据整理,为推进城镇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创造条件。
北京市关于《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市、区县两级房屋、公安、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严格监管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报备工作,确保供地和建设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系统,强化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构建防治土地闲置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