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审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与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对因原单位破产、经营期满、撤销等各种历史原因形成无人管理的房屋,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能力管理的,可以办理托管或移交,并承担相应的托管或移交费用。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无法查找上级主管部门的,在妥善解决历史欠账、配套问题,落实移交管理费用后,移交给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纳入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2012年2月13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系统要充分发挥稽察队伍的作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年度稽察的重点,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办好办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做好政策储备和预评估。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总量、用地和建房结构、土地价格等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主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巩固已有的调控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全面、认真地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长效宣传机制,充分运用有线电视、报纸、政务网等媒体开展政策宣传,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把推进2012年重点改革工作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其他改革任务,要按照有关部署稳步推进。牵头单位对任务实施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建设项目不落实、信息不公开、管理不到位、进展迟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