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6-8
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2〕201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确保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适用本通知。
二、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方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要求竞得人(中标人)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坐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设立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竞得人(中标人)按时办理完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出让方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中标人)申请设立的新公司其出资额应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向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对于建设、计划等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出让项目开发建设总投资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开发项目的投资额进行审计,并出具投资总额和已投资额审计报告。出让方依据审计报告中的总投资额和实际完成投资额,确定是否符合土地转让达到25%的标准。
对于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进行转让,如果该开发地块的实际投资额已经达到全部地块总投资的25%以上,可以整体或分块进行转让。分块转让时,应先取得规划部门对于分块转让部分土地的规划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受让方还应当持有其房地产权证书。
四、受让方改变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项,且经工商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而申请变更受让方名称的,必须满足上述第三项的条件后,出让方方可按新营业执照与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补充合同》。
五、在2006年9月29日之前所签订的出让合同,确因须在土地所在区(县)缴纳税费,受让方需要重新在土地所在区(县)注册成立控股新公司开发建设受让地块,可以根据区(县)政府的有关证明文件(标准格式附后)和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出让方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权人调整为新公司。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2日开始施行,至2017年7月1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1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