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上海市关于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水箱清洗费、绿化养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深入住宅小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相关住宅小区在安全防范管理、房屋装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对策建议;要研究探索强化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制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日常管理手段,从根本上杜绝外来人员擅自出入小区垄断装修业务现象的发生,提高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市民群众居住生活安全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区县房管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把检查作为下半年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组成检查工作组,按步骤按要求,切实把检查工作抓实、抓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项目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通知。加强联动协调,建立“市区联动,协调有序,责任明确,执法规范”的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检查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重点抽查,市区两级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确保物业服务项目纠纷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开户银行将房价款以及房价款在监管专户存储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方。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为促进产业发展,给投资者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凡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金额每满500万元,并在我市开办企业(公司)或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可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一个小汽车专段号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将其腾退至租金标准、租金总额及户型标准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自搬迁期满次月起按照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房屋使用费;有其他住房的,经营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租金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陕西省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测算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现房销售支持政策。对条件成熟的区域或项目,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房销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的通知。项目竣工备案后,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其家庭财产情况同时满足无机动车辆、无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出资小于5万元(含)三项条件的,视为符合财产限定条件。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重新延伸核查,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财产限定标准和财产数额认定办法认定其是否符合财产限定条件。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可不予追缴。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罚款、信用记分等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