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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李吉祥与灵寿县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645次

    李吉祥与灵寿县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关于商品房公摊面积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262次

    关于商品房公摊面积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最重要的文本,虽然合同示范文本对建筑物面积的误差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公摊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导致公摊面积变化没有个限度。

  • 共有产权房怎么进行买卖
    日期:2016-08-24 点击:198次

    共有产权房怎么进行买卖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 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 判协助过户且赔违约金
    日期:2016-08-18 点击:187次

    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 判协助过户且赔违约金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 购买商品房时产生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办
    日期:2016-08-11 点击:208次

    购买商品房时产生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办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买房定金的总括条款。

  • 认购书何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期:2016-07-31 点击:216次

    认购书何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
    日期:2016-07-31 点击:223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商品房买卖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6-07-23 点击:250次

    商品房买卖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析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这10种房子不能办理房产抵押
    日期:2016-06-26 点击:205次

    这10种房子不能办理房产抵押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未结清贷款的房子已经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的房屋还能再次抵押吗?在第一次抵押贷款时,银行已经拥有了这所房产的他项权利。而法律不允许两家银行获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项权。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 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无过错时有权对商品房优先受偿
    日期:2016-06-19 点击:234次

    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无过错时有权对商品房优先受偿在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法院应责令购房人限期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拒不办理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稳定,法院可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判决债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处置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的垫款本息,再有余款的退还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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