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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女,有权要回房款
    日期:2016-09-26 点击:267次

    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女,有权要回房款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 商品房“退房”大战的关键要素
    日期:2016-09-22 点击:193次

    商品房“退房”大战的关键要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是否无效,能否退房?不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目的是为国家宏观调空提供数据基础,法律规定不是作为效力依据。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 “学区房”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吗
    日期:2016-09-20 点击:186次

    “学区房”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

  • 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仍被判办理房产证
    日期:2016-09-20 点击:291次

    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仍被判办理房产证在进行重大交易,以及法律规定应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时,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种合同形式,主要的作用是能够充分的表达当事人要表现的合约意思,为日后发生纠纷提供还原事实的依据。因此,应尽量选择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次,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保留双方实际履行的各种证据。

  • 预售商品房怎么进行转让
    日期:2016-09-19 点击:195次

    预售商品房怎么进行转让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因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因而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交易形式。

  • 不能办理贷款能要求退房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日期:2016-09-19 点击:242次

    不能办理贷款能要求退房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 房屋产权人,为何无权入住自己房屋
    日期:2016-09-19 点击:218次

    房屋产权人,为何无权入住自己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因各种原因如无权代理丧失权利,后手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取得该不动产,法律上便形成两种值得保护的权利人:无辜的原始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后手权利人。基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着眼于对登记簿上权利人的保护,由此奠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性规则;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善良风俗所必然产生的损害救济,亦同样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 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日期:2016-09-19 点击:229次

    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日期:2016-09-19 点击:334次

    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婚姻管理存档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

  • 简述公房“承租权”的相关权益问题
    日期:2016-09-13 点击:257次

    简述公房“承租权”的相关权益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公房租赁属于政策性租赁,是否能适用《合同法》存在争议。从各地公租房的政策来看,虽然规定的细节不同,但共同的趋势是承认公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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