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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 >> 法院判决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年迈、休弱多病的父母,能否由女儿固定赡养母亲

日期:2017-12-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3次 [字体: ] 背景色: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年迈、休弱多病的父母,能否由女儿固定赡养母亲
一一李某某诉宋甲等赡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人民法院(2014)宁南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赡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宋甲、宋乙、宋丙、宋丁、宋戊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丈夫宋某某共生育了5个子女(即五被告),均已成家,原告已 78岁、体弱多病。1993年6月13日在宁南县松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周某某的主持下,原告夫妇与四个儿子达成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1.二老单独生活,其承包地由被告宋乙、宋丁各种一份。(父母去世时如现行土地政策不变,土地属原种人不动,但应承担安葬父母时所用粮食的不够部分。)2.由被告宋乙、宋丁每年各付父母黄谷500斤,零用钱80元,被告宋甲、宋丙各付120元。3.妹(被告宋戊)出嫁后,父母喂不起猪时,兄弟四人每年各给父母猪肉15斤、猪油5斤。4.父母生病住院其医药费由弟兄四人平摊,轮流护理。父母去世时,母亲由被告宋甲、宋乙安葬,父亲由被告宋丙、宋丁安葬。5.现未分财产(包括入电站股金)待双老去世后由弟兄四人平摊。6.此协议一式六份需共同遵守。之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事宜。四97年原告之夫宋某某去世后,由被告宋丙、宋丁进行了安葬。被告宋戊出嫁后,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宋丁家生活,直到201 1年。2012年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宋乙家生活至今。原告李某某现持有宁南县龙洞河联办电站股金 18000元,每年有3000余元的分红收入,每月有55元的养老保险补助。四被告宋甲、宋乙、灾丙、宋丁为河坝土地补偿款及赡养父母事宜发生纠纷,2012年10月 18日经宁南县松新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原告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要求与被告宋戊共同生活。被告宋甲、宋乙、宋丙均不愿单独赡养原告,也不愿与原告长期生活,坚持每个儿子轮流赡养原告2、3个月的方案。由于与儿子、媳妇们相处不目圭,不愿意受辗转、奔波之苦,原告李某某坚持要由被告宋戊赡养,与其共同生活。被告宋戊与原告李某某居住地在相邻村组,与原告感情融洽,亦愿意接原告李某某到家中居住赡养。被告宋丁同意原告的诉求。本案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坚持己见,调解未果。
案件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系赡养父母的方式方法。对于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能否由女儿固定赡养母亲?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李某某已是78岁高龄的妇女,体弱多病,生活、起居有困难,1993年订立的赡养协议,应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变更。子女间赡养父母有向等的权利义务,被告宋甲、宋乙、宋丙的主张原告轮流在儿子间生活的赡养方案,因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不堪遭受辗转流离之苦,固定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生活、医疗之便,对被告宋甲、宋乙、宋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女儿宋戊与原告相邻居住,母女感情甚好,由其赡养原告,合乎法律规定。对原告李某某的合理需要,本院予以尊重、支持。原告李某某每年有一定的收人,可适当减少子女应付的赡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作出了由被告宋戊赡养原告李某某,负责其生活起居、生老病死;由被告三个儿子给付原告赡养费并分摊医疗费的判决。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与当地的人文风俗不一致时,法官应该怎么办理的问题。在我省大多数地区的人文风俗中,出嫁的女儿一般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都是由儿子赡养父母。女儿出嫁之后一般凭自已的道德良心、财产状况,不固定地给予父母一些钱粮物品,但不承担具体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共同居住赡养。在父母与儿子之间就赡养问题没有纠纷时,这样的赡养方式自然是没有任何问题,可一旦父母与儿子发生赡养纠纷,特别是当父母提起赡养诉讼时,儿子、儿媳就会提出女儿也应该养父母。在我县审理的大部分的赡养纠纷案件里,多是儿媳与父母相处不好,进而影响儿子对父母的正常赡养。法院在处理这类赡养案件时,本来简单的案子调解难度也非常大,而且不利于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本案从法律的一般角度来说很简单,法律关系简单、法律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了。可如果简单地按法律规定审理判决此案,不仅执行困难,社会效果也不好。习俗与法律的冲突从由来已久,处理不好就会对法律的实施造成影响,审判人员要灵活应用法律,熟悉风俗习惯,多思虑、多释明,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社会效应。本案判决后,经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释明后,被告方积极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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