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假层能否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案情简介】
江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规定:房屋为复式结构,房屋交付时以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并特别注明房屋的上层为假层,净高1.8术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后来,交房时,江先生以假层为阁楼,不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由要求退还该部分房款。江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不合理。本案中,当江先生与置业公司在签约时,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就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实际情况作了约定,而江先生也明知假层与建筑面积一并进行销售的事实,且双方均同意对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测绘中心的测绘结果为准。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房屋配套的地下室,合同未约定的能否以实际面积计价
【案情简介】
桑某于2004年与某房产商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同注明:总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桑某支付了全额房款。后桑某发现房屋面积为122平方米,遂要求房产商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房产商称差额面积为地下室,并不存在违约。但桑某祢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地下室部分的空格处打了个“×”,而双方未有其他约定,所以地下室是无偿的,不能按实际面积计算。
【法律解析】
桑某无须为地下室面积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本羞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桑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显然是居住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地下室。该地下室作为房屋的从属物,不能独立存在,须随房屋一并转移,而房产商在出卖时并禾就此另行约定,所以,该地下室应是无偿转移给桑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