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迟迟不办产权证,尽管没有出现停供、断供贷款情况,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直不能解脱。
案例:2005年4月,业主刘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并顺利的从房地产公司指定的贷款银行办理了18万元贷款,银行把贷款直接划到了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同时房地产公司与提供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保证协议,约定:银行向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提供按揭贷款,银行把贷款划转到房地产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上。当年底,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并通知业主刘某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刘某无任何理由情况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由于业主刘某拒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进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依据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银行不允许房地产公司动用帐上的贷款,并且房产公司有随时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公司多次催促刘某,刘某一直不予配合。无奈,房地产公司把业主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办理房产证。
2、业主停供、断供贷款,开发商被追究保证责任
案例:2000年,陆先生在北京众多房地产项目中选中了北京万泉新新家园的房子,并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按揭贷款。2000年11月17日,银行向陆先生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5万元,贷款期限10年,月还款4.9万余元。陆先生以其购买的北京万泉新家园房屋作抵押,北京万泉花园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起初,陆先生主动交了一段时间的房屋贷款,然而自2002年9月起,他却不再向银行交“月供”了。由于陆先生已经逾期七个月没有交“月供”,银行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陆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万泉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审理,法院判令陆先生偿还银行36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万泉物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发商被迫承担还款义务,替业主偿还381万元欠款。随后,替人还债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向拒不支付“月供”款的购房人讨回这笔巨款。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同时业主将已购商品房退还给开发商。
3、业主停供、断供贷款,又因其他债务导致尚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房地产开发商不仅面临被追究保证责任,而且因房屋被查封面临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追偿的危机。
如本文开头所讲的案例:一位贷款购买期房的业主因生意上的债务纠纷,招致法院查封了业主还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即房屋产权还属于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眼见房屋被封欲起诉已数月未还款的业主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发商。上述纠纷中有几个问题:首先法院查封业主购买的尚未办理产权的房产依据何在?这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19条规定,法院查封房屋原则上应以登记为准,对预售房屋的查封有“被执行人已全部或部分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特殊要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法院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和“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根据这个规定,法院查封底业主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又是有依据的。
其次的问题是:不管法院的查封究竟有无道理,由于业主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名义上的产权人还是开发商,因此如果法院真的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拍卖、变卖等形式处理该房产,在操作上还确实有一定问题和难度。在此状态下一般的解决办法是:开发商与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收回所售房产,同时将购房人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返还给银行,剩余部分的房款应属于购房人所有。
但在此又有一系列问题,开发商在签约和解约的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一系列的费用和损失,这些费用和损失如何处理:
1.包括印花税、销售人员佣金、交易手续费等等,开发商能否从剩余房款中先行扣除?
2.这一过程使开发商已经发生的一系列房产价值增值活动又回到了起点,需要重新处理该房产,今后新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3.在解约前,购房人一般已经入住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的房屋占用是否可以收取费用?按什么标准?
4.如果是毛坯房,而购房人已经装修,对装修如何进行处理?
5.这种解约并不是购房人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开发商能否根据购房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具体说,能否扣除购房人的定金或违约金?以上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又没有事先约定,处理起来会很困难。